2019年7月1日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并公布。
第六條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以發票價10萬元為例!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格÷(1+增值稅率13%)=88495.58(元)
車輛購置稅=88495.58*10%
=8849.56(元)
2019年7月1日起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依然以發票價10萬元為例!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格÷(1+增值稅率13%)=88495.58(元)
車輛購置稅=88495.58*10%
=8849.56(元)
發現了木有!?
10%的車輛購置稅稅率不變!
假如發票價不變
一樣的計算過程
車輛購置稅金額壓根就沒變化!!